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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加油站經撤銷許可者,原設置地點六個月內不得再行申請設站;原營業主
體及其負責人,二年內亦不得再行申請經營加油站業務。其基地編定為特
定目的事業用地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通知地政機關,依非都
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