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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興辦人應依主管機關對其檢查之複查意見與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核意見及其限定期限改善,並將處理情形於翌年一月底前報主管機關備查。但主管機關定有一定備查期限者,依該期限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