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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每一河川重要河段之警戒水位,由管理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管理機關應就有關河川警戒注意事項請鄉 (鎮、市、區) 公所廣為宣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