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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後,原申請人之繼受人得按原認可型式繼續製造或輸入該法定度量衡器。
前項情形,繼受人應自承受日起一個月內,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換發認可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