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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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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各種證書內日期一欄,應填證書繕發日期。檢驗日期一欄,應填檢驗結果
日期。以上兩欄均採用公曆年月日,並使用黑色墨水之英文簡寫及阿拉伯
數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