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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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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違反第十六條第七款至第十三款規定之一者,設置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一日以上三日以下之停業處分,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