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5:52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聘(僱)用人員請假,除因病不能先行報核,得事後補報外,餘非經核准,不能先行離開,否則以曠職論。
請假或續假未經核准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未癒或確有不得已原因者外,均以曠職論。
請假事由,如發現有虛偽情事,以曠職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