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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投資合作人在其約定礦區內所產之石油礦品除得分離水、油及氣體外,倘
須設廠加工處理者,應與國營石油事業機構於契約內訂明條件,並經經濟
部核准後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