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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累進處遇分左列四等,自第四等依次漸進,予以處遇。
一、第四等。
二、第三等。
三、第二等。
四、第一等。
新收受感訓處分人依其個案資料,認其有責任觀念且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
者,經所務委員會決議,檢具有關資料報請法務部核定,得逕編入第三等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