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14:43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仲裁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當事人下列主張,仲裁庭認其無理由時,仍得進行仲裁程序,並為仲裁判斷︰
一、仲裁協議不成立。
二、仲裁程序不合法。
三、違反仲裁協議。
四、仲裁協議與應判斷之爭議無關。
五、仲裁人欠缺仲裁權限。
六、其他得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事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