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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文化法人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報本部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報本部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項及前項會計憑證、帳簿及財務報表屆滿保存期限,應經文化法人之董事長或其授權代理之人同意後,始得銷毀;另涉及政府補助或委辦部分,從其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