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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園區內社區用地限供園區事業、管理局及依園區條例第九條設立之事業機
關以及依第二十六條設立之學校,學術研究機構之從事人員住宅及其相關
設施之用。
管理局及依園區條例第九條、第二十六條設立之事業機關,學校、學術研
究機構或經管理局核准設立之其他營利事業,亦得在社區用地內興建辦公
營業處所或學校、學校研究場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