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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定期考核評鑑所屬師資培育機構、教師研習進修
機構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輔導成效,其考核評鑑結果成績優良者
,應予獎勵。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