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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但建教合作班得依需要增置導師員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