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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現職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介聘:
一、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尚在調查、解聘或不續聘處理程序中。
二、有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尚在調查、停聘處理程序中或停聘期間。
三、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尚在調查、資遣處理程序中。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