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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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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核定私立學校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之招生名額時,應視各該校校舍建築、師資、設備、圖書及儀器等條件,並參酌國家社會需要審議之。已立案之學校,並應考核其歷年辦理成績。
私立學校依其籌設計畫為分年完成者,應按計畫實施;已立案者,其未達預定計畫部分,應俟其計畫完成後,始得招生。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