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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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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原機關現有之工友(含技工、駕駛)(以下簡稱原機關工友),不願隨同移轉本中心者,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於機關改制之日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餉給總額慰助金。但已達屆齡退休之人員,依其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之。
前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時,應由再任機關或行政法人收繳扣除離職(退職、資遣)月數之餉給總額慰助金繳庫。
前二項所稱餉給總額慰助金,指退休、資遣當月所支本(年功)餉及專業加給。
原機關工友於機關改制之日,隨同移轉本中心者,應於改制之日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但不加發七個月餉給總額慰助金,並改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進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