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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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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銀行各局處室組織規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金融業務檢查處置稽核六人至十人,副稽核三人至六人,專員二十人至三
十八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