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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其經理人或受雇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於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時,對於期貨信託基金客戶之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