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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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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商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本國證券商申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
三、營業計畫書:載明分支機構期貨業務經營之原則、風險控管之方式、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期貨部門開業當年度與其次年度之財務預測。
四、具備經營證券及期貨業務風險區隔與利益衝突之操作規則。
五、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
六、經營期貨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但與前次申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檢具之內部控制制度相同者免附。
七、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八、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九、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十、符合第二十四條第六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十一、案件檢查表。
十二、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