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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外期貨交易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經營期貨交易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前項事業之管理、監督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事業及其人員於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
三條及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