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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證券商及其負責人、受僱人不得轉介投資人至國外證券商開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證券商之負責人及受僱人從事前項轉介行為,視為該證券商授權範圍內之行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