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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就其保管或登錄之股票辦理過戶,應將其參加人編製之股票所有人名冊送交公司,記載於股東名簿,視同辦妥過戶手續,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司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股票所有人名冊所載通訊地址,逕行通知未辦理開戶之股票所有人,並辦理開戶手續。
前項股票所有人名冊記載內容及送達公司日期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