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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特約機構端末設備共用,共用端末設備之各關係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於契約載明各方之權利義務關係。
二、應建立共用設備之資訊安全控管機制,以確保交易資訊(包含但不限於電子支付帳號、儲值卡卡號、交易內容、交易授權及清算等資訊)之隱密性、安全性,及資料傳輸、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