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5:2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辦理管理帳戶之銷戶,原管理帳戶支付款項應全額存入新開立之管理帳戶或受讓、承受其業務之其他電子支付機構之帳戶。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辦理合作帳戶之銷戶,原合作帳戶支付款項應全額存入管理帳戶。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辦理清算帳戶之銷戶,原清算帳戶餘額應全額存入新開立之清算帳戶或受讓、承受其業務之其他電子支付機構之帳戶。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辦理收益計提金帳戶之銷戶,原收益計提金帳戶款項應全額存入新開立之收益計提金帳戶或受讓、承受其業務之其他電子支付機構之帳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