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11:58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財務概況其他重要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如有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二、匯率變動對公司收益獲利之影響及公司因應匯率變動之具體措施。
三、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有發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情事者,應揭露下列資訊:
(一)受讓(讓與)營業(資產)之價格、付款條件、付款情形與發展遠景。
(二)受讓(讓與)他公司部分營業、研發成果後,目前與未來之經營策略及對公司研發、技術、銷售獲利能力與產能之影響。
四、期後事項:自會計師出具最近年度、半年度查核報告或最近期核閱報告後,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此段期間若有足以影響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之重大期後事項發生時,應予適當揭露,並說明其影響。
五、其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