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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及酒類,不得販賣、持有或轉讓。
變造專賣機關製造之菸類酒類,除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者外,不得販賣。
判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