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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信託業應設置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對共同信託基金之運用狀況予以評審,向董事會報告。
信託業應將前項之運用狀況及評審結果,以書面通知受益人,並向信託監察人報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