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之無職軍官除領有戰士授田憑據者,依本細則所定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之規定處理外,其餘應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領取無職軍官申請核發補償金登記表(如附件五),填妥後連同左列證件,以雙掛號郵寄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辦理其無職軍官身分認定。
一、退除役令或退除役令遺失證明書或國防部發給之遺失函影本。
二、足以證明當事人於本條例公布當日居住臺灣地區之戶籍謄本。
前項經認定符合本條例所定無職軍官身分者,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應將其申請核發補償金登記表及相關資料,移送聯勤總部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經認定不符合無職軍官身分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