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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公 (營) 地自費興建之眷舍申請列管,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撥地或核准興建命令影本乙份。
二、建築平面關係位置圖乙份 (註明長寬尺寸及增建坪數) 。
三、營產單位建卡 (獲得) 通知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