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17:2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查線證為胸章式以塑膠及白布結合製成,其花紋字樣色彩及大小規格,由
國防部通信電子局,每年設計變換一次,並轉知各有關機構與治安單位。
查線證背面應由製發機關之一級或二級主管機關,加蓋主管官章,並編印
字號,如發現有偽造情事者,依法究辦。
查線證製作及核發機關如附表之規定。
圖表附件:
附表 查線證製核發單位名稱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