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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辦理兵役獎懲之時機如下:
一、重要業務,於該項業務辦理完畢,由各權責機關依其成效隨時辦理。
二、經常業務,各權責機關於年度考績評核時辦理之;足堪表揚之團體或個人,應於每年兵役節統一辦理獎勵表揚事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