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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除役者,或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奉派執行任務,依第四款除役歸來人員,未回復現役者,其退除給與,適用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前項被俘歸來人員,經查明無損軍譽者,其被俘在監管之期間,不計服現役年資。但准予併計退除年資。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