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1:2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各種勳章並佩時,依國光勳章、青天白日勳章、寶鼎勳章、忠勇勳章、雲麾勳章,依次列於左,受有二種一等、二等勳章者,只佩於較高級之大綬。
本國其他勳章與本條例第二條各勳章同佩時,其他勳章佩帶於左。
受有外國勳章者,列於本國勳章之左。
各種勳章左右橫列位置不敷時,得由上下二列佩帶之。
各種勳表並佩時,依本條例之順序。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