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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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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原機關之定期契約工得隨同移轉至本院服務,並依原契約繼續工作至契約期滿為止,本院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退休金至個人專戶;不願隨同移轉者,終止原契約,並依該條例規定發給資遣費,不另發給慰助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