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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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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持有未附加認可標示之爆竹煙火,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五分之一。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