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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執行單位應每年檢附相關資料向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報告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情形,本會或所屬機關(構)並得要求執行單位提出書面說明;未報告者,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得終止執行中補助計畫。
本會或所屬機關(構)與政府審計人員為監督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得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查訪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運用情形及紀錄、收支報表或帳簿等相關文件,執行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