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終止經營移民業務,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廢止經營許可:
一、終止經營移民業務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三、註冊登記證。註冊登記證遺失或滅失者,應檢附切結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營移民業務者,其終止經營移民業務,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註銷註冊登記證:
一、終止經營移民業務申請書。
二、已提出移民業務申請,尚未結案之委託代辦案件清冊及妥善處理後續事宜之證明文件。
三、註冊登記證。註冊登記證遺失或滅失者,應檢附切結書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