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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污水坑設計規定如下:
一、容量不得小於用戶最大日污水量。
二、構造應為設有通氣孔之密閉式結構,通氣孔出口應超出建築物頂端。
三、應有三十公分至六十公分之出水高度,其底部應設置十五公分以上水深之抽水坑。
四、底部應有適當之坡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