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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因區段徵收取得或指配之安置受災戶土地,應讓售需地機關規劃使用。但
區段徵收及安置受災戶需地機關為同一機關者,二項工作之財務計畫可予
合併,免辦讓售手續。
前項因區段徵收取得土地之讓售地價,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
規定估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