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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土地複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複丈圖之調製,應依左列規定:
一、依據地籍圖調製複丈圖時,應將其鄰接四週之適當範圍內之經界線及
附近圖根點,精密移繪於圖紙上,謄繪時並應將界線之彎曲、鄰接圖
廊線及圖面折皺破損等情形繪明之。
二、複丈圖調製後,應經核對地籍圖、原有複丈圖及地籍調查表無誤後,
始得辦理複丈。
三、複丈圖應按申請案件逐次調製,不得重複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