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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耕地承領人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除由政府收回其承領耕地外,其所
繳地價不予發還:
一 冒名頂替矇請承領者。
二 承領後將承領耕地出租者。
三 承領後欠繳地價逾期四月者。
判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