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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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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重劃區內經抵充或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與依前條及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供出售之土地,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
前項經抵充或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以各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為管理機關;供出售之土地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管理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