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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工業同業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或監事會,發出開會通知並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時,應檢附會議議程,並於會議後七日內將會議紀錄分送各會員,並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會議紀錄所為之決議,須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辦或核備者,應分別專案處理,並將處理情形或結果,提報下次會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