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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專門機構對於安置之兒童,於執行強制輔導教育
六個月期滿之十五日前,應檢具申請延長或停止執行之理由及事證,報請
該管主管機關核定。經核定停止執行者,該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對該兒童
為適當之安置或輔導。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輔導教育執行前滿十二歲者,應移送少年福
利主管機關繼續辦理;執行中滿十二歲者,由原機構續予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