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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候選人收受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捐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收
受第四款、第五款之捐贈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罰金;為候選人收受捐贈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
政黨或聯盟違反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收受捐贈者,其負責人、代
表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政黨或聯盟收受捐贈之代理人、受雇人,亦
同。
政黨或聯盟違反第十八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收受捐贈者,其負責人、代
表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為政黨或聯
盟收受捐贈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
犯前三項之罪者,其收受捐贈所得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