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22:3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經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登記。
經政黨推薦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其推薦之政黨,不得撤回其推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