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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於選定當事人或由行政法院依職權指定當事人後,得經全體當事人之同意更換或增減之。
行政法院依前條第二項指定之當事人,如有必要,得依職權更換或增減之。
依前兩項規定更換或增減者,原被選定或指定之當事人喪失其資格。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