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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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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文書流程管理,除應由各級人員自我管理外,另包括文書稽催、時效統計
分析及流程簡化等工作,並應分層逐級實施管制,以明權責。
前項文書稽催、時效統計分析及流程簡化等工作,各機關應指定單位或指
派專人負責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