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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訴願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通知參加訴願,應記載訴願意旨、通知參加之理由及不參加之法律效果,送達於參加人,並副知訴願人。
受理訴願機關為前項之通知前,得通知訴願人或得參加訴願之第三人以書面陳述意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